​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制定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制定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信息化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2010年,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努力实现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互联互通、系统共享。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制定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大型医院在建立以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医院信息系统以及发展远程医疗方面取得成效。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诸如总体水平与实际需求差距大、缺乏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卫生信息化数据标准、口径和填报要求不统一等等现象。为规范医疗结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易购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有效引导医疗机构合理发展医院信息系统,促进以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卫生部先后下发了《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指导各地开展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建设工作。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制定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1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分级标准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分别为: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1级-部门内初步数据采集、2级-部门内数据交换、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初级医疗决策支持、4级-全院信息共享,中级医疗决策支持、5级统一数据管理,各部门系统数据集成、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7级-完整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区域医疗信息共享。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将每个评价项目相应级别的评价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依据当前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应用的实际情况,按照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应用水平0-7等级中对整体应用水平的要求,将每个评价项目相应级别的评价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


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制定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通过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评价总分、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实现情况,确定该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的等级。其中医疗机构电子病历评价分级系统评价总分不低于该级别要求的最低总分标准;必须支持对应级别中的全部基本项目功能,且每个基本项目的有效应用范围必须达到80%以上;达标的选择项目数量不低于该等级要求的最低数量(选择项目的有效应用范围超过50%即为达标)。